上市公司“三高”并购应尽快退出历史舞台
10-22  启盈配资

  深交所日前编发《并购重组导刊》,在业绩承诺安排方面,提出交易各方要摒弃“高承诺、高估值”的定价模式,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约定是否需设置承诺安排,并可根据并购目的,采用多元化财务或非财务指标进行承诺。

  按照规则,除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式收购实控人、控股股东关联资产外,其他收购不再强制要求设置业绩及补偿承诺。在此前上市公司并购实践中,包括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收购资产,标的资产高估值、高溢价、高业绩承诺的“三高”并购模式较为盛行,这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和诸多麻烦。

  有的交易标的号称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0%甚至更高,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公司得有多强的研发能力或竞争力,才能获得如此高效益率,应该说如此暴利企业现实中极为少见。有些标的许之于高业绩承诺,之后业绩擦线完成,但最终被认定为通过财务造假完成;有的标的业绩没有达到承诺,交易对手却借口上市公司对标的进行控制,干扰了标的正常运行,交易对手拒绝承担业绩补偿责任;有些上市公司充分相信交易对手、收购后放手让交易对手经营管理,却爆出由此标的失控案例。

  交易对手不切实际的“放卫星”业绩承诺、承诺后又可能成为不予履行的白条,这种承诺可以说毫无意义,反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以为标的资产非常优秀,诱导市场予以爆炒。“三高”并购的业绩承诺或隐含交易对手忽悠、不守信,从一开始就可能背弃了契约精神。

  要摒弃“三高”定价模式,或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来探讨。首先,对于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式收购实控人、控股股东关联资产的,按规则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此时的业绩承诺,应确保有较大概率能够实现,一方面需要实控人等在承诺时抱着实事求是态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其他主体的严格把关。

  对于上市公司向实控人等收购资产的重大重组,目前规定了公司董事、独董、股东大会的把关机制,包括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董可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建议,可根据董事会董事表决记录等情况,对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三高”并购决策等失误、造成公司重大风险损失的,公司应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在一些关联收购案例中,由于非关联股东参会比例较低,使得一些“三高”关联并购得以通过,建议应建立股东大会最低参会比例制度,必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参会方才有效。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原则上无需交易对手作出业绩承诺,但可采用多元化财务或非财务指标进行承诺。比如多元化财务指标可承诺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利润率等,非财务指标可以承诺标的公司未来在行业中的各种排名、技术成果的取得等。交易对手不就业绩作出承诺,并购标的估值可无需遵循收益法等方法。

  无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还是第三方进行交易,在由评估机构作出估价之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仍可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并不一定要向评估价看齐,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只是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显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等收购资产,当然不能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关联董事来代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来进行谈判,上市公司应组成由完全独立董监高等组成的谈判小组。魔鬼在于细节,目前有些并购交易最为缺乏的制约机制,或许就没有建立交易作价谈判机制,而可能是由控股股东等一手操办、甚至是自买自卖。

  总之,上市公司“三高”并购应尽快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忽悠成分及危害可谓路人皆知,有关各方应尽快改革,堵上市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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